稽查局缘何不能对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信息来源:2007.05.17 海峡财经导报 王康宁

2006年6月,汉王白酒厂与本市一 家镇办集体企业——双口酒厂签订了一 份受托加工粮食白酒的合同,由双口酒 厂向汉王白酒厂提供1500吨价值185 万元的红粮,委托汉王白酒厂为其生产 400吨特制高度粮食白酒(汉王白酒厂 没有生产过类似的白酒),双口酒厂支付 给汉王白酒厂每吨白酒2500元的委托 加工费。2006年9月,汉王白酒厂按时 将400吨加工好的粮食白酒交给了双口 酒厂,并将收取的100万元委托加工费 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但未履行代扣代缴 委托加工白酒消费税的义务。 2007年3月12日,该市国税稽查局 在对汉王白酒厂2006年度的增值税、消 费税进行检查时,认为汉王白酒厂受托加 工的粮食白酒应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代扣 代缴消费税(185+100)÷(1-25%)×25%=95 (万元)。对汉王白酒厂应代收双口酒厂而未 代收的消费税,决定全部由汉王白酒厂进 行补缴,遂向汉王白酒厂下达了《税务处理 决定书》,限其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应 补缴的消费税缴纳入库。汉王白酒厂对税 务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不服,采取不予理睬 的办法对待稽查局的处理决定。至3月20 日,汉王白酒厂未履行稽查局作出的处理 决定。3月21日,稽查局派人冻结了汉王 白酒厂在市工商银行开办的基本账户中的 150万元销售货款中的95万元,要求该厂 马上补缴全部税款。否则,将冻结的资金全 部划缴入库,并视情节给予罚款。无奈,汉 王白酒厂只好将95万元的消费税缴纳人 库。 2007年4月6日,汉王白酒厂在缴 纳95万元的消费税后,向该市国税稽查 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市国税局提出 了复议申请: 1、汉王白酒厂受托加工的400吨白 酒的产权归双口酒厂,且产品已经发生 了转移,消费税应该由双口酒厂缴纳,请 求撤销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2、退还缴纳的消费税95万元。 2007年4月28日,市国税局经过 对案件的进一步审查,作出了撤销稽查 局原处理决定并退还补缴的95万元消 费税的复议决定。 那么,市国税局作出以上复议决定 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应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 收代缴税款。因此,汉王白酒厂作为受托 加工白酒的生产企业,理所当然成为委 托加工白酒的法定代收

...
免责声明:本网站报纸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冀ICP备2021005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