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歪点子避税 偷鸡不成反蚀米

信息来源:2007.06.21 海峡财经导报

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减轻 企业税收负担,这是无可厚非的事 情。而在实践中企业并不是在任何 情况下都找得到合理的方法来减 轻税负,因此一些企业甚至是一些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一些不合理措 施来刻意避税,结果弄巧成拙,赔 了夫人又折兵。下面我们剖析一个 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 A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 业,该企业有一座临街的商业用房 共三层可供出租。2005年度,该企 业将这座商业用房整体出租给B 企业从事经营餐饮和卡拉OK,双 方约定年租金为100万元,A企业 经过测算,如果按年租金100万元 计算,该企业仅房产税就须缴纳12 万元,自感税负偏重。于是该企业 向其提供常年税务服务的税务师 事务所咨询,该事务所提出,A企 业可以将100万元租金进行划分, 将70万元划分为物业管理收入, 30万元为房屋出租收入,由此可 减少房产税8.4万元,此外出租合 同印花税也可以减少。同时该事务 所考虑到如果是A企业直接和B 企业同时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和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可能会 不予认可,于是该事务所提出,由 A企业的母公司C(母子公司系同 一法人)和B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 同提供物业服务,年服务费70万 元,A企业和B企业签定房屋租赁 合同,年租金30万元。 事情进行到这儿一切似乎很 顺利。从税务征管角度出发,税务 机关发现了这一问题,但对该问 题的定性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物 业管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是由 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和B企业签 定的。税务机关很难找到实际证 据说明C公司虽然签定物业管理 合同但并未提供物业服务,是A 企业故意将租金收入划分为物业 服务收入来避税的。 但没有想到的是,B企业由于 经营不善已准备停业,到年底只 给了A企业15万元的租金收入, 其余价款一直没有支付,经A企 业多次催交,B企业总是以经营不 善为由拖延支付,于是A企业将B 企业告到法院,要求B企业支付剩 余的85万元租金收入。在法庭审理 阶段,B企业承认未支付租金的事 实。但B企业提出,虽然B企业和 C企业签定了物业管理合同,但是 C企业却并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所有物业管理是B企业自己雇人 提供的,因此,由于C企业未提供 物业管理服务,B企业拒不支付C 企业70万元的物业服务收入。最 后,法庭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并 通过实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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