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信息来源:2007.06.14 海峡财经导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 定入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 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 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 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 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再提供保 障时,就应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 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 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 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 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 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 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 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 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 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 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 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 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 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 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 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 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 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 保险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 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提供医 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 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实行工 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 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 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 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 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 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 疗的不得继续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 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 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 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 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 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 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收监执行 刑罚进行改造。如果工伤职工 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人身 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监狱 法》等有关规定,监狱应当设 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 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建列入监狱所 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 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 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 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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