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发生债务重组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2005年底向另一外商投 资企业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含 税销售额25.74万元。由于乙公 司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合同规 定期限偿还货款,2006年6月 份,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 司以其自产产品偿还债务,该产 品账面价值18万元,公允价值 2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甲公 司受让该资产后,作为固定资产 使用,甲公司未对该债权计提坏 账准备。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 人,适用税率17%,假设不考虑其 他税费。 甲公司该项债务重组业务发 生在2006年,根据2001年颁布 的债务重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 则”),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作为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 值,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借:固定资产 25.74 贷:应收账款 25.74 甲公司从2006年7月份开 始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 方法采用直线法,预计使用年限 1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10%,假 设税法与会计折旧方法相同。 2006年甲公司对该固定资产共 计提折旧25.74×(1-10%)÷10÷2= 1.1583万元。 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就该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 甲公司与税务咨询机构人员产生 了不同意见。 甲公司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甲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 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 定,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照该 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 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 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 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 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冲减应纳税所得。甲公司重组债 权的计税成本为25.74万元,受 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23.4万 元,因此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34 万元(25.74~23.4),作纳税调减处 理;同时受让的作为固定资产使 用的非现金资产税法上应按公允 价值23.4万元计提折旧,而会计 上按25.74万元计提折旧,以后 各期累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4万元,与债务重组业务发生 时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即 纳税重组时产生的差异为时间性 差异。当期计提折旧的纳税调增 额为(25.74-23.4)×(1-10%)÷1.0÷ 2=0.1053万元。 税务咨询机构人员认为,甲 公司上述纳税调整是错误的,属 适用法规不当。协法》制订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因而 只适用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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