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人数应包括在建工程人员

信息来源:2007.06.21 海峡财经导报 赵新贵

某公司2006年度全年平 均职工500人。年度内无人员 变动。全年计提并实发工资900 万元,其中上半年430万元,下 半年470万元。该公司已分别 按工资总额的2%、14%、2.5% 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计提的工会经费 已拨缴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专 用收据,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均 已使用。该地区上半年计税工 资标准为人均每月800元。其 他相关情况如下:自行安装生 产线一条,在建工程人员20 人,全年计提并实发工资44万 元,其中上半年20万元。下半 年24万元,该在建工程已于年 底结转到固定资产,金额为400 万元;发生研发费用110万元, 其中研究机构人员10人,全年 计提并实发工资30万元,其中 上半年14万元,下半年16万 元。该公司纳税调整前所得为 350万元,除上述事项外,无其 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该公司相关纳税处理如下: 1、将在建工程人员剔除在 计税人数范围之外。其理由是。 该在建工程在年底才转入固定 资产,因此虽然在建工程人员 实际费用超过了计税工资标 准,但对2006年的企业利润和 应纳税所得额都不产生影响。 在建工程发生的费用需在固定 资产投入使用后,以计提折旧 的形式在以后年度的利润中得 以补偿并在税前扣除,其中人 员费用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 分,要相应调减固定资产计税 基础。如果在建工程人员费用 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既要调 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又要调 减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则对在 建工程人员费用作重复纳税调 增处理了,因此该公司认为应 将在建工程人员剔除在计税人 数范围之外。 本例中,在建工程20人实发 工资及计提三项经费为440000× (1+2%+14%+2.5%)=52.14万元, 按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800 元计算的可扣除工资及三项经 费为20×12×0.08×(1+2%+140%+ 2.5%)=22.752万元,应调减固定 资产计税成本521400-227520= 29.388万元;下半年人均月工资 为2000元(240000÷20÷6)。由于 下半年计税工资标准调整为人 均每月1600元,因此应调增固 定资产计税成本20×6×(0.16- 0.08)×(1+2%+14%+2.5%)= 11.376万元。在建工程转入的固 定资产会计账面价值为400万 元,计税基础应为4000000- 293880+113760=381.988万元, 小于会计账面价值18.012万元 (4000000-3819880),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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