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巧发放 职工获利最大化

信息来源:2007.06.21 海峡财经导报 熊臻

根据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差 异,可将工资薪金所得分为三类:第 一类是月工资(包括归属于月度的 奖金,下同);第二类是全年一次性 奖金;第三类是股票期权所得。笔者 认为,向职工支付股票期权的企业, 应当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合 理制定股票期权发放方案,从而使 个人所得税负担最小化。 一、股票期权所得相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 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规定: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 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 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 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 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 (包括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 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 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 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 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 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 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 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 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 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 股票期权转让收人扣除折价购入股 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 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 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 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 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 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 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 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 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 个月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 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 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 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上述公 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 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 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 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 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本纳税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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