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强制征税,闽拍卖行业迎来大考

信息来源:2007.05.17 海峡财经导报 陈晓东

2007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年5月1日开始,个人拍卖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所取得的收入,将强制缴纳2%-20%的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福建省艺术品市场始终不温不火,与北京、上海、山东等艺术品大省有很大的差距;而较为火爆的寿山石市场,在经过几年的热炒后,市场热情正逐渐消退。这使得福建省艺术品拍卖市场在2006年迎来了它的艰难时期。今年伊始,福建省艺术品拍卖市场出现了回暖的迹象,据悉,在新春举行的“福建省拍卖行2007迎春书画拍卖会”上,全场255件艺术拍品全部成交,成交率达100%。拍卖的结果让人为之一振,不少拍卖业人士乐观地认为,福建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已经走出了2006年的颓势。然而,正当业内人士准备大展拳脚之际,《通知》的出台使他们心中的那根弦又绷了起来。 新规灵活,筹划空间大实际上,对个人拍卖字画、瓷器、玉器等艺术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早在1997年便已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就曾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但由于字画、瓷器、玉器等藏品,财产原值不好确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执行的情况并不统一。”福建省地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通知》对个人拍卖所得的纳税标准作出了更具体的规范。按照《通知》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可以采用两种计税方法。除了“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外,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经文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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