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拍卖“细软”收入缴纳个税

信息来源:2007.05.17 海峡财经导报 夏天

2007年4月4日国家税 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 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7]38号),对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 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 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 等物品)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重新进行了规范,使税 收征管更具操作性。该文件自 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涉及两个个税应税项目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对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 晶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 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 费昕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 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 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文字工 作者的文字作品手稿属于个 人著作权的范畴,因此,拍卖 文字作品手稿属于特许权转 让,其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二)“财产转让所得”: 除文字作品手稿以外的其他 任何财产拍卖所得,均属于 财产转让所得范畴。按“财产 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 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拍卖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须注意两个问题: 1、拍卖行为市场化,必须 通过各类中介的拍卖行(公 司)公开挂牌拍卖,否则,不能 按上述规定确定应税项目, 如个人将其财产自行摆摊 (如个体商店、门市部、路边 等)销售,取得的所得应按其 他直税项目如“个体户生产经 营所得”等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的确定即拍卖 的财产包括个人的任何财产 且有明确的产权所有人,这 也是拍卖公司必须事先确认 的,委托拍卖的必须出具产 权所有人的委托证明。 二、拍卖所得个税的计算 (一)拍卖所得的确定。 对个人拍卖财产所得征收个 ^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的 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 额,如果有价外收费的,转让 收入额还应该包括买家支付 给卖家的与拍卖品有关的其 他所有费用。拍卖成交价格 实际支付时,不管是现金支 付还是实物或有价证券或其 他形式支付,均应计算在内。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 定。对于确认为“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的,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转让收入额多少分为以 下两种情况:如果转让收人额 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 得额为转让收入额减去固定 费用800元;如果转让收入额 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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