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视同缴税

信息来源:2007.06.14 海峡财经导报 飞鸿

最近,有一纳税人打电话给本报询问 说,他所在的企业投资成立了一家子公司。 有朋友告诉他,新《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将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税率征税列入了税收优惠政策 中,这对投资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他希望 本报能刊文对此予以解读。本报特请专家结 合相关政策,并举例向纳税人作了细致而全 面的解答。 新法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 税列入了税收优惠政策中,新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现行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的微利企业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 相比,除了税率上的差别外,对投资企业同 样也有所得税优惠的意义。 按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被 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需要按照税率差决 定是否补税。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 投资企业适应的所得税率,则要按照税率差 补缴所得税;如果双方所得税率相同,即使 被投资方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也不需要补 缴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 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 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 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 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 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 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 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新法 与现行税法的主要区别正在于此,将20% 税率设定为税收优惠,就可以避免投资企业 承担补税的负担。 比如,甲公司投资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乙公司,2008年后,甲乙两公司所得税适用 税率均为25%。假设乙公司2008年实现利 润10万元,符合微利企业条件,按20%缴纳 所得税2万元,税后利润为8万元,全部分 回甲公司。 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对比分析:一是 20%税率按照新法规定,视为税收优惠处 理。乙公司虽然按20%税率纳税,但由于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上视同已经按25%税 率纳税,分回8万元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 二是20%税率不作为税收优惠,而是视为低 税率处理。由于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 20%,而甲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因此,甲 公司分

...
免责声明:本网站报纸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冀ICP备2021005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