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2007年3月27日,国家税务 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 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 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 号),对新办内资企业享受企业所 得税执行的起始时间进行了进一 步明确,非常值得大家关注。 新办内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 税减免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新办企业能享受何种税收 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很多,由于今 年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很 多税收优惠政策要进行调整,特别 是部分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 策也要进行调整,因此,本文就不 再详细叙述,大家要密切关注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这部 分政策的调整。 二、新办企业的概念 对于新办企业的性质认定经 过了如下演变: 1、1994年-2006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 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第229号)规定,新办企业必须符 合两个条件:一是从无到有组建起 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 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 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 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 企业;二是应是1994年1月1日 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 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 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 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 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该文件在 1994年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广泛 作为判断新办企业的唯一标准。但 是,该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更多是 停留在概念上和直觉上的,实际操 作过程中,很多企业都通过资本运 作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而且由 于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的 障碍,企业也可以在一地新办企业 享受优惠政策,然后注销企业到另 一地再注册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 政策。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 难判断企业是否是新办的。 2、2006年1月9日后:《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 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 的新办企业标准:一是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 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 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 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 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 企业注册资金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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