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筹办费如何汇总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 [2006]4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非独立核 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对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筹办费在 年终并入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是并入总机构的期间费用直接扣除,还是 作为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在分支机构开始生 产经营的次月起按5年进行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98号)规定,“汇总纳税” 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 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 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简称汇缴企业和单位, 下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 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 改变成员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所具有的独 立纳税人身份,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的以外,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在当地办理。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的成员 企业,与其他独立纳税人一样进行税收管 理。”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我们就可以基本 掌握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于汇总纳税 的概念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将成员企业的 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的相关科目进 行合并后计算企业所得税,而是将并人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并入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综合以上规定,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 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 入总机构的不是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 费用,而是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2、由于汇总纳税并不改变成员企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所具有的独立纳税人身份。因 此,各分支机构并入总机构的应纳税所得 额的计算,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相关的法规进行计算确认。 因此,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筹办 费在并入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仍应 遵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 定,即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 开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