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企业从事联运业务差额征税有差异

信息来源:2007.06.21 海峡财经导报

近日,一内河航运企业在税务 检查中对几笔运输分包业务在性 质认定上和税务机关产生了分歧, 于是该企业向相关部门咨询,什么 样的运输业务属于联运业务,符合 什么条件的联运业务在计算营业 税时才能享受差额征税。 该单位是一家大型的内河航 运企业,属于货物自开票纳税人, 有10条万吨级以上货轮,其主要 业务是为大型钢铁企业从事矿产 原料的运输业务。由于该单位的客 户对象比较固定,一般是和大型钢 铁企业按年签定运输协议。 2005年初该企业和某钢铁企 业签定了一份运输协议,协议规 定,航运企业承担钢铁企业2005 年度从上海到南京的铁矿石运输 业务,每吨铁矿石运输价格为30 元,最终按每次运输到钢铁企业实 际卸载的矿石吨数来结算每次的 运输收入。2005年1—5月份航运 企业用自有船舶从事运输取得收 入590万元,6-7月份由于航运企 业新接运输业务,运输能力出现短 缺,于是和另一家内河航运企业签 定了一份船次租赁合同(程租合 同)(根据国税发[2002]25号文规 定:程租合同应按“交通运输业”征 税),合同中约定每吨铁矿石运输 价格为25元。航运企业和钢铁企 业结算6—7月运输收入为750万 元,对这部分运输收入,航运企业 将每吨5元的差价作为自己的运 输收入即125万元,其他625万元 根据程租合同在账务上作应付账 款核算,并直接支付给合作方。航 运企业按750万元全额开具交通 运输业发票给钢铁企业,同时取得 合作方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发票625万元,运输收入差额 125万元按“交通运输业”申报缴纳 营业税。 税务机关在检查后认为,由于 航运企业6—7月份没有参与运输 业务。其形式应属于运输代理,不 属于交通运输,错误适用营业税税 目并错开发票,应按代理业补税, 并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企业 财务人员认为,企业和钢铁企业是 按年签定的货物运输协议,并不是 运输代理协议,同时企业也参与了 运输,为什么6—7月份的运输分 包业务按运输代理业而不是联运 业征税。 符合什么条件的运输业务属 于联运业务以及符合什么条件的 联运业务才能享受差额缴纳营业 税的政策,我们还是先回顾一下国 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对联运业务的 相关定义。 对于联运业务如何缴纳 营业税,最早在《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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