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定额交税也可能“偷税”

信息来源:2007.06.28 海峡财经导报 魏文忠

本报讯日前,福州一家 小型超市接到了福州市国税 局开出的1.2万元偷税罚单, 怛该超市老板却大呼“冤枉”; “我每个月都按税务局核定的 税额准时缴纳增值税,怎么变 成偷税了?” 原来,这是按照2007年 1月1日起实行的《个体工商 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 法》规定执行的。 福州市国税局征管处刘 处长说,新办法规定,福建省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 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 20%比例的,应当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 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 款;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 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 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 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 额。如果定期定额户不及时 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 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构成 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 所偷税款,并处以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据刘处长介绍,新办法还 为定期定额户纳税人建立了 法律救济渠道,定期定额户对 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定额核定通知 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 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 请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 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 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 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 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 意见》答复该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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