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取消,“囤地”房企日子不好过了
2007年的土地市场注定要经历一场暴风骤雨。2007年1月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征收税额提高两倍;2月,土地增值税开始实行严格的清算管理。两次“冲击波”的余威还未散去,时隔不到半年,土地税收的调控“杀手锏”再次被祭出。 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以下简称〈通知〉),宣布两条涉及基建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规定将于6月28日起被取消。 榕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再次面临大考。 严禁以困难为名不缴或拖欠税款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中,与房地产企业休戚相关的是取消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第四条和第六条的两项规定。被取消的第四条约定:“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第六条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取消这两项规定意味着: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再次被严格执行,以往不少尚在基建过程中或尚未开始销售的房地产企业以遭遇经营困难为由,拖延缴交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将被严格禁止。旨在迫使不良开发商退市“从表面上分析,此次取消开发商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是在打压开发商的实际利润,其实相关部门可能另有用意。”在采访中,福州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这样认为。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这番“用意”就在于促进房地产行业内部的自我洗牌,剔除不良房地产企业,迫使不良开发商退市。据了解,以往不良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房地产企业特殊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程序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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