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版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现身

信息来源:2007.01.10 大河报 孙斌

核心提示去年12月底,我省首次由民间起草立法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终于揭开了神秘面纱,目前它已被提交给郑州市人大法制室。上周,在业内人士的帮助下,记者又看到了此前一直对外秘而不宣的官方版《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部门是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至此,这部法规的起草过程已经结束,最终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是什么样子将由郑州市人大来定夺。在获悉了《草案》的内容后,一些物业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律师和省消协等方面人士称,该《草案》优点虽然突出,但缺点也很明显——《草案》的某些条款一旦实施,会让开发商的侵权合法化,一些纠纷将更加突出。▲▲限制企业业主投票权现有矛盾:以前,对作为业主的开发商所持的票数没有规定,在业主大会投票中,拥有绝对优势票数的开发商往往会做出不利于真正购房业主利益的事情,其他业主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而无可奈何。《草案》规定: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25%。优点:《草案》对单个企业业主占过多的投票权加以限定,可有效防止开发商侵害真正购房人利益现象的发生。▲▲明确收费方向现有矛盾:由于“公共利益”具体内容充满模糊性,加上向谁收费不明确,当小区物业出现危及安全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物业公司不及时处置或拒不进行维修、更新、养护,不仅损害业主个人的权益,也危及公共利益本身。《草案》规定:物业发生危险情况,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排除危险。责任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代为维修、排除危险,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维修,费用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优点:明确了收费方向,使物业在遇到此类事件时不会再因为费用问题而放任不管。▲▲明确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现有矛盾:郑州市目前有近九成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于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重复支出的监督、维权成本很高,业主多次去跟物业公司、开发商提意见也未必有用。而由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续聘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业主委员会提一次意见的效果比众多单个业主多次提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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