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修理与视同销售划等号,稽查局的处罚错在哪
2007年2月26日,某市国 税稽查局在对该市永能电机修 理厂2006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 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厂2006 年1月与蚌埠市磊山造纸厂签 订的一份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1、自2006年2月1日至4 月30日,蚌埠市磊山造纸厂需 要进行修理的电机一律由永能 电机修理厂免费修理,以此作为 两家企业建立业务的标志; 2、从2006年5月1日起,蚌 埠市磊山造纸厂所需修理的电 机原则上不再交其他厂家修理, 一律交给永能电机修理厂修理; 3、从2006年5月1日起, 永能电机修理厂对蚌埠市磊山 造纸厂修理电机的收费标准按 市场上通行的标准收取。 接着,稽查人员又通过对修 理车间的电机修理台账的检查, 发现永能电机修理厂在2006年 2月1日至4月30日间,共无 偿为蚌埠市磊山造纸厂修理电 机184台,若按2006年4月1 日以后的收费标准计算,共计无 偿为蚌埠市磊山造纸厂提供修 理劳务收入达289700元(不含 税)。 2007年2月28日,该市国 税稽查局对永能电机修理厂为 蚌埠市磊山造纸厂无偿修理电 机的行为属“视同销售”行为为 由,向永能电机修理厂下达了补 缴49249元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决定书》。 2007年3月1日,永能电 机修理厂按照该市国税稽查局 的要求缴纳了49249元的增值 税,并于2007年3月3日依法 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 撤销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 决定,退还已经补缴的增值税 49249元。 2007年3月8日,该市国 税局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审查,依 法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市国税 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退还已 经补缴的增值税4924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 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 义务人,应当依照《增值税条例》 缴纳增值税。 那么,永能电机修理厂为蚌 埠市磊山造纸厂无偿修理电机 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修理修配 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 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因此,永能电机修理 厂为蚌埠市磊山造纸厂无偿修 理电机的行为不属于“提供修理 修配劳务”,不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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