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费
日前,浙江省龙游县某 工业企业的李会计来到当 地国税局咨询,企业因城镇 规划需要搬迁,收到政府搬 迁补偿费共计115.41万元。 企业账面固定资产原值 105.43万元,累计计提折旧 65.35万元。在搬迁过程中, 出售了部分机器设备取得 收入38.5万元,发生搬迁重 建支出94.32万元,支付职 工安置费用11.8万元,对企 业搬迁过程中所发生的各 类经济业务,在会计和税法 上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 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 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规定,企 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 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 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 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1、对企业收到搬迁补 偿费时,应设立“专项应付 款”账户: 借:银行存款 1154100 贷:专项应付款 1154100 2、在搬迁过程中,发生 搬迁重置支出94.32万元, 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943200 贷:银行存款 943200 3、出售机器设备、清理 报废固定资产,应先通过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800 累计折旧 653500 贷:固定资产1054300 清理过程中取得机器 设备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38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5000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计 算出固定资产清理发生的 净损失为15800元,应直接 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15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800 4、支付职工安置费11.8 万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 款, 借:专项应付款 118000 贷:银行存款 118000 5、所有搬迁安置业务 登记入账后,结出“专项应 付款”账户为贷方余额 77100元,这时,如企业搬迁 已结束,则应将专项应付款的 余额调增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77100 贷:资本公积 77100 在税收处理上,则应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 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 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 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 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国务 院、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 局均未对企业收取的政府 搬迁补偿费作出免征所得 税的规定,因此,该企业应 就企业收取的搬迁补偿费 扣除支付各项搬迁费用后 的余额(即转入“资本公积” 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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