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小金库”背后的秘密
2006年3月,某市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同时收到群众的 举报信,反映以A公司董事长X为首的公司领导及股东 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2006年5月,A公司董事长X、财务科长Y因涉嫌贪 污被市检察院依法批捕。市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A公司 还设有账外“小金库”(在检察院调查前已被X等人销 毁),怀疑其有偷税行为,于是致函市地税局,要求派员协 助调查。 A公司是2001年12月收购B公司时成立的。而B 公司成立于1960年,原有在职职工1802人,2001年12 月改制时,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净资产为2702.18万 元,剥离资产及扣除项目1737.81万元后,可出售改制净 资产964.37万元,由A公司一次性买断。 2003年2月,C公司以“收购除原辅材料、在产品、 应收款项、产成品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接收1802名职工, 支付2850万元价款”为条件又收购了A公司。后C公司 另行收购了泗阳县A公司原辅材料、产成品等存货。 检查人员认为,既然A公司将账内资金转入“小金 库”,其转移的资金中完全有可能存在应税项目,因此, 一方面重点检查是否有账内资金转入账外偷逃税款,另 一方面,检查账内是否还有偷税行为。 检查人员在检查A公司“应付福利费”科目时,发 现该科目2003年期初余额为201.26万元,期末余额为 5.26万元,一年时间减少190多万元,审查相关凭证时, 其附件上虽有发放明细表,但审批、审核和领款栏均无 人签字。 因会计处理的原始单据是分车间、科室、部门编制 的,所以,稽查人员在检察院同志的配合下,分别询问 了各车间及部分科室的负责人。他们一致反映,员工从 未领过此类款项。由此,虚假支付福利费的事实得到证 实。检查人员同时查实企业采取同样手段虚假支付工 会经费79.29万元。根据现行税法,如果当年提取数未 超标准,即使纳税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三项经费(包 括私分或转移),也不影响当年(或检查所属期,下同) 的企业所得税。但这里面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纳税人 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而2003年2月以后,A公司被C 公司接收,既无生产资料又无劳动力,已不再具备持 续经营的条件,应进入清算状态。如果企业进行清算, 那么对于其历年按税法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扣除按 规定用途使用后的余额,均属不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应调增清算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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