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让“超标”公积金不再损害公平

信息来源:2007.03.01 海峡财经导报

在泉州某通讯公司工作的王小姐是个细心的人。她发现,最近几个月来自己的工资条显示,她每个月比以前多缴纳了13.8元的个人所得税。让她不解的是,自己 的工资并没有增加,为什么多缴个税了呢? 经过咨询,王小姐才知道,这多缴的13.8元税款是其超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被当作工薪收入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2006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要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标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自此,住房公积金全额免税时代终结。根据该 规定,泉州市地税局划定了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之外另一条超标的具体界限。2005年泉州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799元,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泉州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超过947.94 元(15799元÷12×3×12%=473.97元,再按单位与个人1:1的分担比例乘以2计算得出)即被视为超标;947.94元也是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 由于王小姐每月个人和单位分别缴存公积金660元,而其工资仅为2000多元,缴存比例超过12%,因此“超标”部分的公积金被征收了 个税。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旨在改善百姓居住条件的互助资金,本应体现基本的公平性,但一些效益好的垄 断行业以超比例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方式,变相提高员工待遇,使公积金成为实际上的“灰色 收入”。对此,国家一方面于去年组织了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工作,处理了 一批大案要案,同时,还出台政策对“超标”公积金征收个税。这成为 对“超标”公积金“开刀”的前奏,而这把“火”在今年还 将蔓延开来,利用公积金搞“腐败福利” 或将受到更大的打击。 福利VS摆设VS负担:公积金的意义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 存比例和基数,国家是有明确 规定的,但由于法律上缺乏明 确的处罚规定,使住房公积金 制度不能保证最低的提取比 例,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也 无法制约超标准“灰色公积金” 的存在。 泉州的曾先生无疑是从住 房公积金制度中获益的一位。大 学毕业刚一年多的他在泉州一 家效益很好的单位工作,单位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5%,工 作第一年,他就用住房公积金购 买了一套140平方米的商品房。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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