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缴纳税
近日,某县国税稽查局审理 人员审理了稽查人员提交的某 工业企业偷税案件。 稽查取证材料及稽查报告 反映,被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 收。企业在检查段内清理出售了 部分机器、生产设备等固定资 产,取得处置收入606231.78 元,仅向购买方开具了自制的收 款收据,且未将该笔收入在企业 的经营账簿上进行反映,而是作 为“小金库”收入记入企业的账 外账。同时,稽查人员还进一步 查实,企业对该批机器、设备自 购置后一直在企业的“固定资 产”明细账上进行登记,并设置 了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原值合计 为978341.69元,至处置前累计 计提折旧473125.38元。稽查人 员认为该企业所处置的机器、设 备虽然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 货物,且销售价格低于原值,但 在处置时未通过“固定资产清 理”科目进行核算,所取得的收 入未在账簿上进行反映,因此, 不能完全认定为按固定资产管 理,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 一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 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 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 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 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 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稽 查人员提出对该企业出售机器、 设备所取得的收入补缴增值税 606231.78÷(1+4%)×4%÷2= 11658.30元,并处以应补缴税款 50%的罚款的稽查处理建议。 审理人员查阅了相关税收 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 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 十条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征税问题明确,单位和个体 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 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 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同时,《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 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5)288号]第十条明确“使 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 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 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 的货物。 据此,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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