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房产原值:如此筹划不可取

信息来源:2007.03.15 海峡财经导报 熊臻

@@@基本案例@@@ 1997年1月,甲公司从李某处 购入一套门面房,该门面房市场价 格为400万元。考虑到该门面房 需要从价计征房产税,甲公司与 李某将该房产交易价格“筹划”为 200万元,并由李某开具200万元 发票让甲公司入账,甲公司向李 某支付价款200万元。其余200 万元由甲公司股东另行支付。(当 地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 次减除25%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 费附加征收率为3%,假设不考虑 契税、印花税等) 按400万元原值计算的应缴 纳房产税:400×(1-25%1×1.2%= 3.6(万元) 按200万元原值计算的应缴 纳房产税:200×(1-25%)×1.2%= 1.8(万元) 甲公司减少房产原值的“筹 划方案”,可使甲公司每年的房产 税负担降低1.8万元(3.6-1.8)。 @@@筹划分析@@@ 一、假设甲公司企业所得税一 直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因为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下,企业所得 税负担与固定资产折旧无关,所 以甲公司的上述“筹划”行为可以 使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 1.8万元。 二、假设甲公司企业所得税为 查账征收,每年均赢利,企业所得 税适用税率为33%,该门面房的 折旧年限为20年(为便于计算分 析,将残值率设为0),实际可使。 1、因房产入账价值降低,每年 少提折旧:(400-200)÷20=10(万元) 2、因少提折旧。前20年每年 多负担企业所得税:10×33%=313 (万元) 因房产入账价值降低,甲公 司前20年将多负担企业所得税 66万元(3.3×20,而甲公司每年少 负担的房产税为1.8万元,因此, 在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 下,甲公司在购买房产后的 第37年(66<1.8×37)起, 将获得税收利益。 如果甲公司的实际经营期不足37 年,或者在该房产实际使用不足37 年时就将该房产转让,那么甲公 司的上述筹划行为可能会造成总 税负增加,或者无任何税收利益。 三、假设甲公司使用该房产10 年后,将该房产以700万元的价格 对外出售。 1、如果甲公司将该房产以 400万元的价格如实入账: (1)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 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 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 受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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