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问该缴多少税 企业“姓”啥很关键(一)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同性质纳税人的 所得税处理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从企业、个人、个人 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 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 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相关 损益。 (二)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18号)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 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 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 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 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 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 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 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所得占应纳税 所得80%及以上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 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三)差异分析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 资,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会计与税务处理基本一 致。但在成本计量模式下,会计与税法处理存在明显 的差异: 1、确认收入不同。成本模 式下,会计上不确认相关收 益;而税法上,投资方应当按 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 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财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 2.取得投资的计价不同。 成本模式下,会计上以投出资 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对外投资的入 账价值;而税法则规定应以投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 定其入账价值。 例1(成本计量模式: 2007年10月,甲公司以其生 产设备对乙公司进行投资,该 设备的账面原值为1000000 元,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为 200000元,公允价值为 900000元。2008年6月甲公 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 1100000元。 假设该笔业务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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