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话”多付出法律代价

信息来源:2006.02.17 大河报 赵珊

一家电子通信公司在其店铺开业时,打出98元特价手机的广告,并说明数量不限。消费者去购买时,却因特价手机售完被拒。为此,消费者起诉商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判其赔偿消费者部分损失。背景新闻2005年9月28日,郑州一家电子通信公司在媒体发布了9月29日该公司二七店盛大开业广告,称奥克斯X88型手机开业特价98元,而且数量不限。来自河南临颍县的邢俊朋看到这则消息后,认为是买手机的好机会,又唯恐这是虚假广告。经过考虑,邢俊朋持当日报纸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法律服务所,要求该所对其次日去购买手机的经过现场见证。9月29日上午9时,邢俊朋在法律服务所两名见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二七店“奥克斯”手机专柜,要求以98元购买广告上所指的那款手机。但营业人员却称特价手机已经售完,并当场拒绝了邢俊朋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随后,法律服务所根据现场情况为邢俊朋出具了一份《法律见证书》,对当时的情况予以证明。2005年10月11日,邢俊朋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电子通信公司赔偿其见证费500元及交通费15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电子通信公司向不特定人发布的特价手机广告意思表示明确,内容具体确定,本身为合同缔结要约,原告邢俊朋前往被告处要求以98元购买奥克斯X88型手机为合同缔结承诺,被告应当依法与原告邢俊朋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以98元出卖奥克斯X88型手机的义务,但被告却以特价手机已经售完为由拒绝邢俊朋的订立买卖手机合同的要求,因此造成了原告邢俊朋的信赖利益损失,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电子通信公司赔偿原告邢俊朋150元交通费,但对500元见证费不予支持。解析1广告能否视为要约记者:本案中商家在媒体发布的广告属什么性质?楚建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就商业广告而言,其目的只是宣传商品的优越性,激发客户购买的欲望,引诱顾客选购商品。商业广告一般不含签订合同的条件,对方如欲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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