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如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信息来源:2006.02.09 海峡财经导报 曾详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 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 税扣缴义务人必须办理全 员全额扣缴申报。国家税务 总局于2005年12月底相 应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 号)(下称“办法”),办法 共25条,对申报内容、项 目、方式、处罚等做了全面 规定,今后,纳税人在取得 应税收入的同时,相关信息 都将以第三方提供信息的 方式由支付者向税务机关 报送。 笔者现就全员全额扣 缴申报有关问题阐述如下。 一、“办法”适用的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 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 扣缴申报仅界定在进行“扣 缴”行为时申报,因此,负责 具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 报的对象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人。“办法” 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 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 个人。这里说的个人,是指 按照民法通则定义的自然 人。所以,从规定上看,从 2006年1月1日起,向个人 支付应税所得的任何公司、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 组织、个体户和个人都有义 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支付 对象的相关信息。 比如家庭雇佣的保姆, 当你向其支付工资时,你向 税务机关提供规定信息的 义务就产生了,否则你就可 能受到处罚。 二、扣缴申报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 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 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 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 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 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 息”。“办法”进一步明确,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 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 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 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 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 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 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 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 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 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 息”。可见,扣缴申报的内 容包括两大部分。 1、信息报送。分为两个 部分。 ①取得所得者的个人 信息,具体信息内容指的是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分 投资者、非投资者、外籍人 员、储蓄利息债券利息取得 者及上市公司股民股息分 红四大部分,每种对象要求 报送的具体信息都不一样。 对所得者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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