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享受税收优惠的限额为8000元
去年底以来,国务院、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 三个文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 惠政策进行补充完善,使政策 更加公平、合理和人性化,也 更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避免 了人为假冒行为的发生。为使 广大纳税人能及时用好用足 相关优惠政策,本报特约相关 人士专门进行政策解读。新规 定涉及三个文件,下面详细阐 述。 一、新政策规定 2005年底,国务院下发 了国发[2005]36号文件,其中 对个体经营优惠的规定有二 条,一是“对持《再就业优惠 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 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 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 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 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 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 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二是“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 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 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 年底。” 2006年1月,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贯 彻国务院通知的财税[2005] 186号,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个 体经营税收优惠的执行做了 进一步的明确:“对持《再就业 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 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 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 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 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 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 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 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 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 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 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 执行。”“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 20tD6年1月1日至2008年 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 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 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 止。” 2006年1月,国家税务 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也联合下发了 具体实施意见的国税发[2006] 8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 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 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 免税:(一)减免税申请;(二) 《再就业优惠证》;(三)主管税 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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