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类型不同 计缴个税有别(二)

信息来源:2006.01.12 海峡财经导报 曾详云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收 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个人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 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 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属 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因此,个人从事办学活 动取得的经营所得必须按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其中,对民办学校经营 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确定。 但对具体确定需要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总 局1998年根据国务院1997 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做 出规定“对于个人办学者取 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 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 得税”,因此,对于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民办学校,如果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条中规定的所得即出资 者取得回报的,应当就其取 得的“回报”部分视为用于个 人消费,依“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分红所得还是个 体户经营所得的“回报”,主 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现金 回报;二是实物回报。如学校 出资购买汽车并以个人名义 挂牌使用,或学校出资购买 房产却以个人登记产权证; 三是债券(证券)。如学校出 资以个人名义购买股票并经 营等。 对民办学校分红或经营 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征上应 当注意以下几点: 1、民办学校是较为特别 的非企业单位,不能将其类 似于私营企业加以对待,不 能采取简单的核定征收办 法; 2、投资者以其分配或 “回报”的所得经有关部门批 准后用于增加学校注册资本 金或给学校购置设备的部 分,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不能人为地进行分配 或“回报”,也就是说,是否要 求取得“回报”由出资者决 定,而怎样计算“回报”由学 校与出资者协商,只有确实 记载“回报”或分配时,才能 加以税收调节。 例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叶先生出资10000万元办了 一所中学,合同中规定他可 从学校每年的办学结余中抽 成10%。2004年学校结余30 万元,他没有抽成,2005年学 校累计结余80万元,他提成 8万元,其中他又拿出3万元 为学校购买图书。 本例中,2004年学校虽 然结余了30万元,由于没有 分配,不能征税;2005年累计 结余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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