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怎样计算税额
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 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 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 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 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 则按本通知第九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 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 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上述规定的实质 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前12个月是实行“退税 不退,下期留抵”的政策,到满12个月后才可以正常按 月申报退税并获得相应的退税款,也就是说,新发生的 出口业务的企业往往要经历一年有退税额、但没有现 金流入的特殊时期后,才能进入到正常的申报阶段并 获得退税待遇。 笔者注意到这样一个对外贸易背景,随着从事出 口业务资格由原来的审批制度变为备案制,许多企业 特别是新成立的民营企业,面临着如何恰当地对出口 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税额计算的问题。 笔者根据实际操作经验及《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 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视程〉(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 定,全面分析生产企业从发生新业务到后续业务的相关 会计处理和税额计算问题,防止企业由于不能正确处理 这种转换,而导致后续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额计算出现 错误,在退税申报和出口退税年度清算时往往进行不必 要的调整,甚至引起税务处罚,降低税务信用等级。 具体处理 基本案例:某集团下属生产公司自2002年1月有 资格开展自营出口业务,同时也有部分产品内销,公司 的成本结构及赢利水平保持不变。该公司没有进料加 工业务。当期出口单证及时收入申报数量与税务机关 审核数一致,无调整数。出口产品的征税率为17%,退 税率为15%。2002年1月初的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 美元的记账汇率为USD1=RMB8.27。该企业发生的应 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 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详见下表1)。[tpHXCJ20060119024101] 1、根据规定,在新发生出口业务12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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