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税收政策回顾之增值税
$T2005年,按照堵塞漏洞、完善税制、强化征管的总体目标,国家税务总局 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增值税若干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下面详细阐述。$E 一、国税发[2005]165号文件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国 税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 号文件),对纳税人关心的若干 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1、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 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 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 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 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 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 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 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 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 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 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政策解读]铁路货物运输 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有的纳 税人自身运输量少,无法以本 公司名义向铁路局单独申请车 皮计划,因此多被铁路局归并 至一集合户名下;有的纳税人 因自身货物需尽快发送,而借 用其他公司已申请但尚未使用 的车皮计划,等等。此时就会导 致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货票上有 两个公司名称。在165号文件下 发之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 得的上述货运发票不予抵扣进 项税额,理由是收货人名称(第 一收货人)与实际收货人不一 致。但因为纳税人的此类运输 业务是真实的,票据形式上存 在的瑕疵的根源在于外部环 境,而非纳税人自身操作不当 所致,所以165号文件对此作出 了对纳税人有利的规定。 例1:某企业由山西购入煤 炭,取得的铁路货票上为“山东 晋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转某公 司名称”。该纳税人每年支出大 量此类货物运输费用,若165号 文件不出台,该纳税人每年就 得承受相当大的进项税额损 失。 2、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 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 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政策解读]一直以来,运 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均只限 定于货物的“购进”或“销售”环 节。纳税人发生的厂内二次倒 运原材料等非“购进、销售”环 节发生的运输费用,是不能抵 扣进项税额的。但165号文件将 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扩大到整个“生产经营过程 中”,非“购进、销售”环节的运 费抵扣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例2:某水泥生产企业,在 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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