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

信息来源:2006.02.23 海峡财经导报 龙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96年1月20日下发的闽地 税发[2006]13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度起,福建省内 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计算缴纳 投资者(业主)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投 资者(业主)每月1600元的生活费。 据悉,这是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修订提高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及2005年12月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 合理费用提高到1600元后,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提高“个体工商户生 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的第一例。 闽地税发[2006]13号文件执行时应当注意从四个 问题。 一、该文件适用于所有属于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 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的纳税人,不涉及其他应税 项目,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 具体对象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中注明为“个体工商 户”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 的律师事务所、以及现行有关文件明确为比照或按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称“个体户纳税人”)。对外籍人员 在境内投资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在缴纳个体户生 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业主的生活费扣除标准 也适用这个规定,而不能对外籍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经 营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 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业主的生活费扣除是 在计算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而不是在计算个体户 或独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例如:张三和李四合伙投 资企业,张三投资占60%,李 四占40%。某年该企业年度 经营利润30万元,张三分得 18万元,李四分得12万元。 那么,张三和李四允许扣除的 生活费每年各19200元该怎 样扣除呢? 方法一:如果在18万元 和12万元中扣除,则他们的 应纳税所得额各余160800元 和100800元,并以此计算个 人所得税: 方法二:如果在该企业年 度利润30万元中扣除,两人 的生活费共38400元,则扣除 后的利润为261600元,按其 各自投资比例计算,张三分得 156960元,李四分得104640 元。 对比前后两种计算办法, 方法一比方法二,张三多了 3840元,李四少了3840元, 由于两人投资比例不一样,因 此,方法二计算的实际结果是 李四为张三多负担了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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