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确定下限是上策
为了积极推进经济增长 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 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 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041号,以下简称《通 知》)明确:企业发生的技术开 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可以全额 计入管理费用;盈利工业企业 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 10%以上的,再按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这一规定显然给纳税人 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基本案例:假定万利公司 适用33%的所得税率,2004 年发生技术开发费用200万 元,2005年支出216万元,则 增长率为:(216-200)÷200× 100%=8%。按照规定允许据 实列支,累计抵减所得税支 出=216×33%=71.28万元。$$ 假设2005年度支出额是 220万元,则增长率正好为 10%,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税 收优惠政策,累计抵减所得税 支出=220×(1+50%)×33%= 108.9万元。可见,如果万利公 司再追加4万元的科技投资, 就能减少37.62万元(108.9- 71.28)的税收支出,税后收益 净增33.62万元(37.62-4),节 税效益非常明显。$$ 因此,纳税人在增加技术 投入的同时,还应对其数额进 行合理规划。只要确保增长率 超过了10%,既提高了企业 经济效益,又减少了税收支 出,可谓一举两得。$$ 那么,税法上认可的技术 开发费用具体是指哪些呢?$$ 政策法规:《通知》规定, 技术开发费用是指企业研究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 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 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 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 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 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 试制的费用。另外,企业为开 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 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 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 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用,这部分摊销费用也属于技 术开发费用范畴。$$ 筹划方案:由此判断,无论 万利公司是增加4万元的设备 调整费还是新产品设计费,都 能使技术开发费用的递增幅度 达到了10%。不过,这并不是纳 税人享受加计扣除的最佳途 径。如果公司给研究机构人员 加薪,只要多支出3.42万元的 工资,增长率也可以提升至 10%。原因在于除了工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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