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权不同 账务处理有别
销售回购是指销售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时与购货 方签订合同,规定销货方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 的有关规定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销售回购是否应当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销售方是否放弃对商品 的控制权而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回购协议进行具 体分析。 判定的标准是看该项业务是否同时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收入》中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企业已 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 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 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 靠地计量。 按照销售回购协议中回购选择权的不同,销售 回购可以分为无选择权回购、买方选择权回购、卖方 选择权回购三种情形。下面简要探讨。 一、无选择权回购的会计核算方法 无选择权回购是指销售方与购买方在销售回购 协议中约定,在商品销售以后的一定时期内,销售方 将无条件地购回商品,而购买方也将无条件地同意 销售方购回商品。回购价格的确定可能会出现以下 两种情形。 1、约定回购价格的会计核算 当回购价格在销售回购协议中已确定时,由于 售出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由销售方承 担,与购买方无关,且销售方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 制,所以这种情况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前两 个条件,此时销售回购的实质不是一种销售,而是一 项融资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置“待 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 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问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 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 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 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 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 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 加,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 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 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 内按回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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