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前车主须投保机动车强制险
倍受关注的机动车强制 三者险条例近日正式出台。3 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颁布,将从7月1日起正式 实施。 据了解,《条例》将强制 三者险的保险名称正式确定 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并对一些易引起争 议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作为 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 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该 项强制保险将涉及全国现有 的1亿多辆机动车。 实施3个月内 车主须投保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财产保险管理部的有关人士 表示,《条例》规定,机动车所 有人、管理人自条例施行之日 起3个月内须投保机动车强 制险,也就是说,车主在10月 1日之前必须投保强制险,如 果到期未投保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通 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 规定投保,并依照规定按投保 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 费的2倍进行罚款。 《条例》还规定:“条例 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 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此, 有关人士解释说,在7月1 日前,车主已经投保商业性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 在10月1日以后到期的,可 以暂不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待保险期满 后再投保机动车强制险。不 过,福建保监局的有关人士 表示,目前《条例》的具体操 作细则尚未出台,暂时可以 理解为商业险未到期的可以 暂不投保强制险,但也不排 除未到期的也必须投保强制 险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 正式实施后,投保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车主还 必须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 保险标志;投保商业性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未到期的车 主,需要随车携带商业性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如果 未放置保险标志或不能提供 保险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 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 相应手续,情节严重的还将处 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 以下罚款。 浮动费率制 “奖优罚劣” 针对争议较多的强制险 费率问题,《条例》也有了明 确规定。此前,各方猜测机动车强制保险由国家有关 部门统一制定费率,各财产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也不 能变更费率。但《条例》明确规定,强制险实行统一的 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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