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行业社保费核定征收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信息来源:2006.03.02 海峡财经导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 漳州、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 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 厦门): 根据省局2001年制 定的《社会保险费核定征 收管理办法》(闽地税发 [2001]41号)和省政府调 高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和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逐年提高的实际情况,以 及国发[2005138号、闽政办 [2005]227号、闽劳社文 [2006]3号文件中对城镇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 员参保缴费基数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各行业核 定征收缴费基数下限进 行调整。[tpHXCJ20060302025201]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 对核定缴费基数进行调 整,逐步夯实缴费基数,同 时应加大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改革有关内容的宣传 力度,不断提高企业和职 工缴费的积极性,确保完 成今年社会保险费收入任 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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