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打利润分配牌是关键
基本案例:甲公司于2005年成立并开始生产经 营。当年,甲公司投资购买了乙公司51%的控股权。因 为甲公司在生产经营初期需要投入大量费用,而实现 的销售收入较少,因此2005年度发生亏损120万元(不 含投资收益)。乙公司经济效益很好,2004年度实现利 润300万元,2005年向甲公司分配税后利润67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如无 特殊情况,甲公司将从2006年开始扭亏为盈,预计甲 公司2006年度和2007年度弥补亏损前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200万元。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 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 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 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 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9号)规定:“联营企 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 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 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 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 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 定,股息性所得填报按财税 [1994]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 原计算后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34 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 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 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 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 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 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 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 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 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甲公司2005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120+67÷(1-33%) =-20(万元) 甲公司预计2006年度应 缴纳企业所得税=(80-20)× 33%=19.8(万元) 甲公司预计2007年度应 缴企业所得税=200×33% =66(万元) 预计2006年度和2007 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合计为 85.8(万元) 筹划方案:在本例中,虽 然甲公司本身的经营业务发 生亏损,但是因为税法规定 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 补亏损,所以甲公司可以结 转到以后年度在税前弥补的 亏损只能是冲减乙公司分回 利润后的余额。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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