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 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 定》),省政府将研究制定 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 意见,在实施意见未出台 前,为搞好我省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平稳过 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扩大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 高征缴率。凡经工商部门依 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 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 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覆盖范围。要以非公 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 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 点,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各级政府要 加强扩面征收工作的领导。 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 进扩面征收工作的深入开 展,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应扩 尽扩。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地 税部门要加强对参保企业、参 保职工缴费基数的审核审查。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 合,加强诚信企业体系建 设,将参保缴费情况作为企 业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内 容;工会部门要通过积极开 展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 的保护,共同促进应保尽 保,应扩尽扩。 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 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 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 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 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 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 户记录,切实高效、优质地办 理“个账”转移、一次性结算 等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 化管理。 三、逐步完善城镇个体 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率和基 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 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 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 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 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 执行,具体过渡实施办法由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 税局另文下达。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满 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 费年限满15周年以上的参 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 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过渡期内新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在实 施意见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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