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 税务局: 随着全省城市建设规 划不断扩大和城镇化进程 逐步加快,我省1996年制 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 要。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 差收入的作用、增加地方财 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规定和《国家税务总 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 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 知》(国税发[2005]111号) 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 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 内,对全省(厦门除外)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适 当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提高税额标准。自 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全 省(除厦门外)城镇土地使 用税税额标准。[tpHXCJ20060302026101] 二、对2005年刚调整 过税额标准地区,考虑到纳 税人的承受能力,对这些地 区执行全省新的税额标准 确有困难的,可由县、市地 税局提出,报经设区市地税 局同意后,报省地税局审 批,酌情予以2—3年的过 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全 省新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对个别纳税人执 行新的税额标准后,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 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 后,在2—3年内暂按原税 额标准执行。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 做好各项征管的准备工 作。新的土地使用税税额 标准提高后,各地要及时 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 府的支持。要采取有效的 宣传形式,积极做好相关 部门和纳税人的宣传解释 工作:要尽早做好按新的 税额标准开征前的各项准 备;要充分利用此次提高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契 机。进一步核实纳税人、实 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 等级等基础资料;要及时 更新、完善税源档案和征 管资料,努力提高土地使 用税的征管水平。 五、各地在贯彻新的土 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工作中, 有什么问题和反映,请及时 反馈给我们。年度征期结束 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贯彻 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和 税款分类统计。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