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纳税:“混合销售收入”有奥秘
【基本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具备工、 民、建三级建筑施工资质的 综合性生产企业。近日,某市 地税稽查局在实施检查过程 中发现,甲公司将自己承建 的某项工程中玻璃幕墙和金 属网架安装业务分别转包给 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是 具备安装资质的玻璃幕墙生 产销售企业,承包合同总金 额枷万元,其中:签定合同 材料为300万元,安装劳务 费100万元。丙公司是具备 安装资质的金属网架生产加 工企业,合同总金额为200 万元。 按照“总承包人应当对 分包和转包工程履行代扣代 缴税款义务”的规定,甲公司 已经代乙、丙公司扣缴了18 万元(600×3%)的营业税。但 是,稽查人员认为甲公司多 扣缴了对方应缴纳的营业 税。 【案情分析】 甲公司财务人员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 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 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 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 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据此可知,乙、丙公司应纳营 业税额分别是12万元和6 万元,甲公司在扣缴税款的 额度上不存在任何问题。 稽查人员认为:在一般 情况下,甲公司的扣缴方法 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乙、丙 公司的业务均涉及到纳税人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 建筑业劳务,有着特殊的税 务处理方法,不能再参照上 述规定扣缴税款。因此,在这 两笔分包业务中,甲公司多 扣缴了对方应纳的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 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 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 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 称《通知》)规定,自2002年 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 货物(特指金属结构件、铝合 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 以及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 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 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混合销 售收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 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 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 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 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 税: 1、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 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 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 质; 3、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 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 和分包合同); 4、在总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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