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3%打算盘

信息来源:2006.03.23 海峡财经导报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 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 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下发了《关于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文件规 定,对经由地(市)级以上软件 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 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 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 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 企业,自2000年6月24日起 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 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 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 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 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 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5]165号)补充 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 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 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 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 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 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 税。 那么,软件企业如何巧妙 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做好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呢? 例1:某软件生产企业 (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 软件产品销售收入280000 元,同时收取软件安装、调试 及培训维护费用36000元,当 月进项税额为32000元。(不 考虑城建税及其它附加税 费) 方案一:企业将相关费用 一并收取 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280000+36000)×17%-32000 =21720(元) 次月企业可获增值税退税 额:21720-(280000+36000) ×3%=12240(元) 企业实际负担税额: 21720-12240=9480(元) 方案二:企业将安装、调 试等费用在交付使用后另行 收取 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 280000×17%-32000=15600 (元) 次月可获增值税退税额: 15600-280000×3%=7200(元) 企业当月应纳营业税: 36000×5%=1800(元) 企业实际承担税额: 15600-7200+1800=1020(元) 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少 负担税款720元。 倒2:假设该企业当月的 相应进项税额为45000元,其 它数据不变,则: 方案一:企业将相关费用 一并收取 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280000+36000)×17%-45000 =8720(元) 次月企业可获增值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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