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简化了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

信息来源:2006.04.06 海峡财经导报 许海波

$T财政部于2月15日发布了 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 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 市公司施行。 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利得和 损失的计量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 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改变了以 前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 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 公积的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 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于债务重组所涉及的税务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3年 1月23日下发了《企业债务重组 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2003]6号,以下简称《办 法》)。《办法》与2001年1月1日 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 重组》(以下简称旧《准则》)差异很 大,主要体现在:旧《准则》不确认 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益,而 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资产的计价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而《办法》则 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和债务重组收 益,资产的计价以公允价值为基 础。 新《准则》的出台,大大减少了 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简化 了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减轻 税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负担。 下面通过比较新《准则》和《办 法》以及其他税收规定,分析企业 施行新《准则》后债务重组业务会 计与税务处理的异同。$E 一、两者对债务 重组范围的界定不同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 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办法》则是沿用旧《准则》中 债务重组的概念,指债权人(企业) 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 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 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 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 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 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 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 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 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 务实质,而《办法》则侧重于修 改债务条件这一事实,其范 围远远超过新《准则》 规定的范围。 二、以现金清偿债务,两者的处理方法基本一致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 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 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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