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折旧大于计税折旧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 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通常企业获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 权,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分别为70年、50 年、40年。其中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 者其他用地50年。 对于土地使用权与其上建造的房屋问题,下面分别 详细阐述会计制度规定、税法规定以及差异分析与纳 税调整。 一、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 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 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 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 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 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其预计使用年限有时会低 于土地的可使用期限,如果此时还按一般的固定资产确 定其计提折旧的年限和残值率,就会造成房屋报废以 后,企业虽然还拥有土地使用权,但账面上却没有相应 记载的情况,这不符合收益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针对这种问题,财政部于2001年7月5日下发了 《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财会[2001]43号),明确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 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 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 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 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 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 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 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 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 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二、税法规定 税法对于土地使用权与建造其上的房屋使用期限 不一致时该如何预留残值未作具体规定,但对残值率 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内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3]70号)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 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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