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违章并造成偷税是两个违法行为吗
最近,税务机关在对一家 工业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 现,该企业2004年将一台闲 置的设备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100000元,开具收据,挂在 “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申报缴 纳营业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 税。对此,税务机关分别作出 处理和处罚决定: 1、补缴营业税5000元、 城建税350元、企业所得税 31185元[(100000-5000-350- 150)×33%],加收滞纳金;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认定该行为已经构成偷 税,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 36535元; 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收取租 金,开具收据,属于未按照规 定开具发票,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 该企业对补缴税款、加收 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没有异议, 但对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处罚 表示不能理解,认为这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中所明确规定 的“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两项处罚是否违反了“一 事不二罚”原则呢?让我们来 作进一步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 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 的确立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到税 务领域,就是对纳税人的同一 税务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 罚款,但可以同时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收缴发票、停止发售 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其他 行政处罚。进一步讲,无论有 多少个法律、法规对这一违法 行为都规定予以处罚,但是罚 款只能一次。 显而易见,该企业未按规 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 票管理办法》,根据规定,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 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 另外,该企业将取得的设 备租赁收入挂在往来科目,在 申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 未申报这一收入,属于“在账 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 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又造成 不缴应纳税款,是明显的偷税 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看出,税务机关对该 企业的偷税行为和未按规定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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