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的税务处罚决定缘何被撤销

信息来源:2006.04.27 海峡财经导报 王康宁

基本案情 某服装集团公司自2004年以来,根据市场销售的 需要,不仅将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特约经销商,而且 在国内十多个大中城市还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直销 (零售)网点(各直销网点的资金回笼款全部上交集团 公司,费用的开支向总公司报销),这些直销网点在当 地均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有的被当地税务 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的被当地税务机关 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均使用当地税务机关发售的发 票),并分别按17%和4%在当地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集团公司电按调拨价于产品移送给各直销网点时作销 售账务处理,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6年1月11日,该集团公司所在地的市国税 稽查局在对该公司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增值税纳 税情况进行稽查时,认为该公司按调拨价作销售不妥, 而应该以各直销网点实际回笼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提 销项税额(即实际回笼款与调拨价之间的差额应补缴 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则可以把直销网点在外 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再扣除掉。 因此,市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1月16日向该公 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增值税176.22万元 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 的,并于2006年1月20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处罚款176.22万元。 2006年1月26日,该公司在提供了纳税担保的 情况下,依法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市国 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06年2月13日,市国税局经过对案件的审理, 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撤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外 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 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都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即使是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 累计超过180天的,也应当 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 续。 本例中,该公司在外地 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 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税务登记是正确的。 二、增值税是一种流转 税,它是一种多环节征收的 税种,即在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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