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推销代理收入咋缴个税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 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也逐 步增强。保险公司为提高市 场占有率,主要依靠营销人 员为其拓展保险市场。有相 当一部分营销人员取得了可 观的收入,他们如何就这部 分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收入属性和收入结 构 根据《关于个人提供非 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 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103号)、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 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3号)和《关于保险营 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98号)等三个文件规 定,保险营销员分为以下两 类: 一类是本企业雇员从事 保险推销业务、代理服务等 活动。雇员主要从事两种行 为,一是职业行为,即其推 销、代理业务是本职业规定 要做的。二是职业外的推销、 代理行为,这类行为属保险 公司明令禁止的,但实际上 这种现象仍然存在、这种行 为是非独立的个人劳务。 另一类是非本公司雇员 (即非雇员)从事营销、代理 活动,被认定为属于个人独 立劳务行为。对非雇员,保险 公司也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管 理办法,如从事营销资格认 定、辞退办法、将营销员分为 若干等级、规定了晨会制度 等。 (一)收入属性 对内部员工从事推销保 险、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 管是职业行为还是职业外行 为的收入,都应当作为“工资 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并入当 期(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 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非 雇员从事保险营销、代理活 动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收入结构 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按收 入名称分为佣金提成、津贴 和奖励三部分。 下面详细阐述。 1、佣金提成 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的规定,营销员的收入不纳 入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仅在 三个月的试用期期间,保险 公司有条件的发给见习营销 员3个月底薪,前提条件是 每个见习营销员每月必须取 得规定数额的最低保单(即 保费收入)。一般是前3个月 见习期营销员每月完成2000 元保费收入的,除按规定提 成的75%提成给个人外,再 发给200-300元的底薪。 所有营销员每月的收入 只能按自身完成的保费收入 和保险公司根据不同险种、 不同交款方式和交款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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