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式不同 账务处理迥异(一)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 止传销条例》既界定了直销 与直销行为的合法性,又定 义了传销与传销行为的违法 性。本文据此对直销及与直 销容易混淆的委托代销、不 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转 移货物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 理进行区别分析,以探讨和 规范各种销售方式。 一、直销的税务处理与 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443号所称的直销是指 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 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 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经销方式。直销企业至少应 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 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 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 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 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 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 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 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 产品收入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444号所称的传销是指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 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 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 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 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 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 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 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 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与传销有本质的区 别,直销是直接向消费者销 售产品而不通过中间环节转 移产品间接收费,同时,直销 所收取报酬有限额规定,因 而直销是合法的,而传销 是违法的,应当禁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纳税人销售产品价 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 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 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 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直销法是2005年12月 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直销售 价低于正常价格时,应按《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 定确定销项税额,在此之后 直销属有正当理由的低价, 可按低售价确定销项税额。 直销的会计处理与一般 销售活动的处理相同,下面 举例说明。 例1:A公司为具有直销资 格的直销企业,2005年10月, 直销员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货 物20000元,该产品按当月的 平均销售价格为25000元,成 本为18000元(以上价格均 为不含税价),向直销员按销 售收入的2.5%支付报酬,上 述货款均己收到并存入银 行,用银行存款支付直销员 报酬。 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4250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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