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政策变化 寻求最低税负

信息来源:2006.04.27 海峡财经导报 庄粉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5]165号)的 颁布,给公用事业企业收取的 一次性收费提供了纳税筹划 的操作空间。下面举例说明。 基本案例:某县自来水公 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某月收取 的一次性费用共16万元。其 中开户费5万元(含销售水 表0.5万元),销售水管等材 料5万元(其中防腐管道、管 件4万元),安装费6万元。 那么,按照原来的政策如 何进行筹划呢? 原筹划方案:本例中自来 水公司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 并入自来水的销售额,缴纳增 值税;安装费是随同销售管道 线路发生的,按《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该行为属混合销售,生产性企 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 货物,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 营业税。销售自来水的征收率 为6%,生产性企业小规模纳 税人销售货物的征收率也为 6%,因此,自来水公司应纳增 值税额为: 16×6%=0.96(万元)。 过去的筹划思路是设立 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则自来 水公司开户费应纳增值税= 5×6%=0.3(万元);安装公司 应缴营业税=(5+6-4)× 3%=0.21(万元)。两公司合计 纳税0.51万元(0.3+0.21)。 两者相比,可以节税0.45 万元(0.96-0.51)。 如果该公司属于一般纳 税人并且按17%缴纳增值税, 则因销售水管的增值税税率 也适用17%,这与建筑安装营 业税3%相差14%,其节税效 果则更佳。 国家对公用事业单位收 取的一次性收费是如何规定 的呢?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 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 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 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 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 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 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 税。” 因此,有人认为,税法规 定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 取的一次性收费如果与货物 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 征收增值税,也就是意味着从 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 一次性收费不需要纳税。 但是,财税[2005]165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只是对从 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 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做出了规定,而对这部分收入 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如果从 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 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 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 税,但是应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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