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准价格平衡点是关键
今年,国家调整和完善了 消费税政策,对纳税人外购应 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产生了 一定影响,筹划时纳税人应注 意外购应税消费品商家的选 择,以及不同纳税人外购方案 的选择。下面详细阐述。 一、消费税税款抵扣的政 策变化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对 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 同时规定新增税目中的应税 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 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 税款。 为贯彻落实财税[2006] 3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 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49号)补充规 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 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 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 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 供以下资料,外购应税消费品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 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 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 时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 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7]84号)第一条规 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 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 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 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 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 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 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 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 6%)。” 针对消费税政策的变化, 笔者认为: 1、对于新增税目中的应 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 税额中扣除的外购原料已纳 消费税税款,纳税人在办理纳 税申报时必须提供增值税专 用发票,如果购进原料时取得 的是普通发票,则不得扣除原 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2、因为财税[2006]33号文 件没有废止国税发[1997]84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所以其 他应税消费品外购原料取得 普通发票的,仍然可按税法规 定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外购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方 案选择 (一)外购商家选择 国税发[1997]84号文件 规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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