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换捐赠形式 寻求筹划空间
[基本案例] 2005年4月,兴宇房地 产公司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 灾区捐赠现金100万元。该公 司开发产品的土地增值税平 均增值率为40%。该房地产 公司在捐赠环节应缴纳相关 税款,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政策法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 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 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 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 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 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 48号)规定,细则所称的‘赠 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 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 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 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 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 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 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 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 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 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 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 利的公益性组织。 那么,该房地产公司如何 运用上述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呢? [筹划方案] 如果兴宇房地产公司将 捐赠现金改为捐赠价值100 万元的开发产品,那么根据上 述政策规定,这部分开发产品 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民政部门 可直接将开发产品出售或者 委托兴宇房地产公司将开发 产品出售,然后将出售款项捐 赠给灾区。 实施上述筹划方案减少 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为: 增值额=100×40%÷(1+ 40%)=28.57(万元) 土地增值税=28.57×30% =8.57(万元)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契税暂 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 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缴纳契税。本条例所称转移土 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 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 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 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 核定。 因此,本例中兴宇房地产 公司以开发产品对外捐赠必 须按规定缴纳契税,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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