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新申报表确定的顺序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 知》(国税发[2006]56号)对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 重新修订。新申报表不仅对原 申报表(注:参见《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 知》,国税发[1998]190号,下 同)进行了简化、完善和改进, 而且对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 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企业 所得税政策隐含在新申报表 的表间关系中,企业应当全面 掌握新申报表的内涵,以防多 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本 文不涉及金融保险企业和行 政事业单位)。下面笔者分别 就政策变化情况、填报难点解 析、存在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政策变化情况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 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 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 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 得”。因此,除税法明文规定 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外,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 的税前扣除限额为:“纳税调 整后所得”×3%(或10%)。 与原申报表相比,“纳税 调整后所得”比“纳税调整前 所得”更接近于税法规定的 “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也防 止企业通过虚增“纳税调整 前所得”获得捐赠扣除空间。 需要说明的是,从新申报表 的填报顺序来看,“纳税调整 后所得”应当先扣除弥补亏 损和免税所得,然后才可扣 除公益救济性捐赠。 例1:某企业的“纳税调 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可在 税前弥补的亏损200万元,本 期发生可在税前全额扣除的 捐赠10万元、扣除比例为3% 的捐赠5万元,假设该企业无 免税所得和股息性所得。 理论上,该企业可在税 前扣除的捐赠总额应为13万 元(10+100×3%)。但是因为企 业存在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 200万元,那么新申报表第17 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填写100万元,第22行“应 纳税所得额”已经为0(100- 100),实质上公益救济性捐赠 未能在税前列支。也就是说, 所有公益救济性捐赠(包括税 法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捐 赠),在税前列支的前提都是 不能造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负数。这一点与原申报 表存在较大的区别。 (二)技术开发费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 规定:“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 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 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 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 16-17-18+19-20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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