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设施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税
基本案情 某县地税稽查局于2005 年3月22日依法对某外资制 药有限公司2004年1月1日 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 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单位2004年 初依据账面金额计算的房产 净值为3466288.82元,已按规 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41595.47 元。 但检查人员在车间实地 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一生产车 间的空气净化设施并未与车 间房产合并计入房产原值,而 是将其归人生产机器设备计 入固定资产账户。该地税机关 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追缴2004 年少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8181.03元、加收滞纳金 601.31元、并处罚款4090.52 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申请复议 该单位不服稽查局处理 处罚决定,认为其生产车间空 气净化设施不能作为一般建 筑物,不应记入房产净值,无 需缴纳房产税,并依法向该县 地税局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 求撤销该处理处罚决定。 申请决定 该县地税局经过对案件 的审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的“空气净化专用设 施”应判定为应税房产一并 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该县地税 稽查局作出向申请人追缴城 市房地产税8181.03元,加收 滞纳金601.31元,并处罚款 4090.52元的决定是合法和适 当的,维持原处理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 1、对申请人的“空气净 化专用设施”是否符合城市 房地产税应税条件,地税机关 经研究后认为,申请人所谓的 “空气净化专用设施”从建筑 结构上,已经与房屋成为一 体,且职工必须进入“空气净 化专用设施”中进行作业,地 税机关认为该专用设施已构 成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 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和各有权机关对城市房地产 税有关规定和解释,企业房屋 年初净值中,同房屋不可分割 的各种附属设施,在计税时不 予剔除。 2、根据申请人《关于生 产专用设施免交房产税的报 告》中所述,由于药品生产的 特殊性,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的有关规定,公司生产车 间必须取得GMP认证才能正 式生产,为通过国家药品 GMP认证,生产车间必须按 要求进行空气净化设施改造。 可以看出企业必须先对生产 车间进行空气净化改造,才能 达到认证标准,所以“空气净 化专用设施”增加的是房产 的(空气净化)功能,而不是 增加生产设备的功能。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54] 政三字第570号通知对城市 房地产税应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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