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销售为委托加工可降税负

信息来源:2006.05.11 海峡财经导报 秦辉

基本案例:A公司与B公 司是投资人相同的关联企业。 2005年度,A公司应当按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可享 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了 减少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A 公司将一批成本为2000万元 的产品以2200万元的价格销 售给B公司(该批产品的正常 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然后 B公司再以3000万元的价格 对外销售,这样A公司的800 万元(3000-2200)销售利润就 转移到了B公司。 A公司和B公司认为,A 公司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的 利润率为10%[(2200-2000)÷ 2000×100%],没有违反关联 交易的规定,如此操作可使A 公司少负担企业所得税264 万元(800×33%),虽然B公司 利润增加了800万元,但可以 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不 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简 称《征管法》)规定:“企业或 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 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 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 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 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 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关 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 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 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 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 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 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 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 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3]1284号)规定,关联 企业之间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 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对 关联企业一方作出的应纳税收 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 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 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 143号)规定,对企业转让定价 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 得额,涉及其境内、外关联企 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 应报有权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虽然本例A公 司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的利 润率为10%,但是仍然不符合 “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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